11 依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有關條約與第三國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一個條約有意為第三國創設一項義務,必須經第三國以書面形式明示接受
(B)如一個條約有意為第三國創設一項權利時,原則上應得到第三國的同意,但如第三國沒有相反的表示,應推斷其同意接受這項權利
(C)條約使第三國負擔義務時,該項義務一般必須經條約各當事國與該第三國的同意方得取消或變更
(D)條約使第三國享有權利時,如經確定原意為非經第三國同意不得取消或變更該項權利,當事國亦得取消或變更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 B(58), C(48), D(272), E(0) #402235
統計: A(27), B(58), C(48), D(272), E(0) #402235
詳解 (共 1 筆)
#1022079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第34條 關於第3國之通則
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
第35條 為第3國規定義務之條約
如條約當事國有意以條約之一項規定作為確立一項義務之方法,且該項義務經一第三國以書面明示接受,則該第三國即因此項規定而負有義務(A)。
第36條 為第3國規定權利之條約
一、如條約當事國有意以條約之一項規定對一第三國或其所屬一組國家或所有國家給予一項權利,而該第三國對此表示同意,則該第三國即因此項規定而享有該項權利。該第三國倘無相反之表示,應推定其表示同意(B),但條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依第一項行使權利之國家應遵守條約所規定或依照條約所確定之條件行使該項權利。
第37條 取消或變更第3國之義務或權利
一、依照第三十五條使第三國擔負義務時,該項義務必須經條約各當事國與該第三國之同意,方得取消或變更(C),但經確定其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
二、依照第三十六條使第三國享有權利時,倘經確定原意為非經該第三國同意不得取消或變更該項權利,當事國不得取消或變更之(D)。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