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29 號解釋,說明中華民國憲法上「條約」之意義,以及在何種情形下, 國際協定應送立法院審議,據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
(B)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協定之名稱
(C)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而附有批准條款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D)其中名稱為協定而附有批准條款者,不需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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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000
釋字第 329 號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包括主管機關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其他國家(包括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名稱用條約或公約者,或用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其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之國際書面協定,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簽訂而不屬於條約案之協定,應視其性質,由主管機關依訂定法規之程序,或一般行政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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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019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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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329》: 「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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