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根據精神衛生法規定進行強制住院之評估,對於嚴重精神疾患病人的相關處置措施,下列描述何者錯誤?
(A)精神醫療機構之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
(B)強制住院之鑑定,需經二位以上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實施
(C)超過緊急安置時間未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應即停止緊急安置
(D)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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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6), C(81), D(139), E(0) #534887

詳解 (共 2 筆)

#896945
修正精神衛生法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第四十二條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
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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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2998
精神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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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每次裁定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
經二位以上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嚴重病人有延長強制住院期間之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於強制住院期間屆滿十四日前,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強制住院。
前項聲請裁定次數,以一次為限,其延長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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