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乙、丙共同繼承現金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及 120 萬元債權。遺產分割後,甲、乙各分得 120 萬元,丙則分得 120 萬元債權。但丙之 120 萬債權,在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丁返還 30 萬元,
其餘積欠 90 萬元債務,已完全不能償還,所以丙改向甲、乙請求返還 90 萬元。嗣乙因生意失敗, 遭致破產,丙得向甲請求多少金額?
(A) 30 萬
(B) 45 萬
(C) 90 萬
(D) 12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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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459), C(206), D(11), E(0) #2995023
統計: A(197), B(459), C(206), D(11), E(0) #2995023
詳解 (共 6 筆)
#6145488
遺產連帶的地方搞混了,給自己複習一下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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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完的內部關係,是普通的擔保責任
第 1168 條: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第 1169 條 第 1 項: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第 1170 條: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第 1170 條: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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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繼承時,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負的才是連帶擔保責任,這是外部關係
第 1153 條
I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II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 1153 條
I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II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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