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種契約,僅依當事人口頭約定即生效力?
(A)設定普通地上權契約
(B)設定普通抵押權契約
(C)人事保證契約
(D)不動產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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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43), C(136), D(587), E(0) #2995016
統計: A(99), B(43), C(136), D(587), E(0) #2995016
詳解 (共 3 筆)
#6145456
AB 都是設定物權之行為,需書面+登記
第 758 條
I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II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第 758 條
I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II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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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應以書面為之
第 756-1 條
I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II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第 756-1 條
I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II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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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買賣契約是負擔行為,116-1目前尚未施行,所以不動產的買賣契約還是不要式行為。
第 166-1 條
I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II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第 166-1 條
I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II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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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的是,在買賣契約之後接著而來的義務,"移轉不動產所有權"這個行為才是物權行為,而有758條第2項的適用,需要書面+登記而為要式行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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