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關於民法第 425 條規定買賣不破租賃之敘述,何者錯誤?
(A)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所指涉之承租人占有,包括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
(B)租賃物之所有權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而執行拍賣致第三人拍定取得所有權,仍有民法第 425 條之適用
(C)出租人於承租人占有租賃物中,讓與租賃物所有權予第三人後,於租賃關係消滅時,以原出租人已將押租金轉交為限,承租人始得向租賃物之受讓人(即現出租人)請求返還押租金
(D)第三人原始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原則上無民法第 425 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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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1), B(84), C(153), D(297), E(0) #2995017

詳解 (共 4 筆)

#5908959

民法第425條:
I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II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買賣不破租賃要件
1.有效之租賃契約存在
2.出租人以交付租賃物,承租人繼續占有中
3.出租人將租賃物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繼受取得)
4.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超過五年或未定期限,需經過公證

(A)錯誤
占有改定(§761 II 租賃物仍在出租人手上)、指示交付(§761 III 租賃物在第三人手上),兩者的承租人在事實外觀上還沒實際占有,不符合承租人占有中的要件

(B)正確
可以注意一下§866 II,如果先設定抵押權,後成立租賃契約,因為租賃契約導致實行抵押權受影響,法院是可以終止租賃關係的。
先成立租賃契約,後設定抵押權,才有§425適用。

(C)正確
65年台上字第156號:「出租人未將押租金交付受讓人時,受讓人既未受押租金債權之移轉,對於承租人自不負返還押租金之義務。」
反面來說,就是出租人需要將押金轉交給受讓人,承租人才可以向受讓人請求返還押金,C是正確的喔,三樓理解的不對。

(D)正確,§425只限於繼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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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6012
(A)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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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296
C不對 裁判字號: 65 年台上字第 1...
(共 3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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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0025
第 425 條
1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
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2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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