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機關與乙機關對於民眾丙所提出之申請依法皆有管轄權,關於管轄權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受理在先之機關取得管轄權
(B)不能分辨受理之先後者,逕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C)如有為職務行為之必要,應即通知其他機關
(D)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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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2357), C(645), D(173), E(0) #3428540
統計: A(144), B(2357), C(645), D(173), E(0) #3428540
詳解 (共 5 筆)
#6387684
甲機關與乙機關對於民眾丙所提出之申請依法皆有管轄權,關於管轄權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取得管轄權✔️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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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能分辨受理之先後者,逕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第 1 項,不能分辨受理先後時,應先由各該機關協議,協議不成或有統一管轄必要時,才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
- 選項敘述直接跳過協議階段,稱「逕由」(直接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與法定程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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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 (行政機關管轄權競合時之解決方法) I.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A),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B),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D)。 II.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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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有為職務行為之必要,應即通知其他機關✔️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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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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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3-管轄權積極競合
各機關皆有管轄權順序:
由受理在先機關管轄—優先原則
由各該機關協議決定—協議原則
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指定原則
如無共同上級,則由各該有權機關之上級們協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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