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縣自治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得依法定職權訂定
(B)得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訂定
(C)得依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
(D)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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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212), C(371), D(2467), E(0) #3428538
統計: A(285), B(212), C(371), D(2467), E(0) #3428538
詳解 (共 8 筆)
#6387765
有關縣自治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得依法定職權訂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
(B) 得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訂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
(C) 得依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
(D) 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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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自治規則應於發布後,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其屬委辦事項者,並應函送委辦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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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規定縣自治規則發布後,是報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例如內政部、教育部等)備查即可。並未規定需要再「轉行政院備查」。轉報行政院備查的程序是針對「直轄市法規」(包括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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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 (自治規則) I.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A)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B)、自治條例之授權(C),訂定自治規則。 II.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III.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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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7699
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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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3820
地方制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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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A)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B)之法規、自治條例(C)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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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D),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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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8468
小小補充:
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的是,沒有訂罰則的直轄市法規,26條第4項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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