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與乙訂立買賣其所有之 A 古董花瓶之契約後,又與丙訂立 A 之買賣契約,並將 A 所有權移轉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甲不須對乙負任何責任
(B)甲之行為害及以 A 為標的之乙之債權,乙得主張撤銷甲、丙間之契約
(C)甲處分 A 於丙,以致於無資力賠償對乙造成之損害時,乙得主張債權人撤銷權
(D)得主張債權人撤銷權之乙,直接向甲、丙表示撤銷時,即生撤銷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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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53), C(227), D(11), E(0) #3481289
統計: A(20), B(53), C(227), D(11), E(0) #3481289
詳解 (共 2 筆)
#7265666
正確答案是 (C),因為甲將 A 花瓶賣給丙並移轉所有權,導致無資力履行對乙的債務,乙可依民法規定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詐害債權) 撤銷甲、丙間的處分行為,以保全自己債權。選項 (A) 契約自由不能免除債務不履行責任;(B) 乙無權直接撤銷甲丙契約,需透過債權人撤銷權;(D) 撤銷權行使需向法院提起訴訟,非直接表示即可生效。
詳細解析:
- (A)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甲不須對乙負任何責任
- 錯誤。甲與乙簽訂買賣契約後,本應移轉 A 花瓶所有權。甲又將 A 花瓶賣給丙,構成債務不履行 (給付不能),甲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甲之行為害及以 A 為標的之乙之債權,乙得主張撤銷甲、丙間之契約
- 錯誤。甲將 A 花瓶處分給丙的行為,確實害及乙的債權,但乙不能直接主張撤銷甲、丙間的契約,而是要透過債權人撤銷權 (詐害債權)。
- (C) 甲處分 A 於丙,以致於無資力賠償對乙造成之損害時,乙得主張債權人撤銷權
- 正確。民法第 244 條規定,債務人所為的有害債權的行為(如惡意處分財產),債權人(乙)可以在特定條件下(債務人陷於無資力),得撤銷該行為,以恢復債務人的財產狀態。
- (D) 得主張債權人撤銷權之乙,直接向甲、丙表示撤銷時,即生撤銷之效力
- 錯誤。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透過法院的判決才能發生撤銷效力,不能僅由乙單方面向甲、丙表示即可。
結論: 乙在甲無資力清償時,可行使債權人撤銷權,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甲與丙間的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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