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種契約,其標的雖陷於自始客觀不能,仍為有效?
(A)特定物之買賣契約
(B)債權買賣契約
(C)不動產租賃契約
(D)動產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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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451), C(30), D(42), E(0) #3288991
統計: A(40), B(451), C(30), D(42), E(0) #3288991
詳解 (共 5 筆)
#6385874
以下詳述本題觀念
契約標的陷於自始客觀不能,可區分以下兩種處理方式:
1. 當標的為「非權利」:
依民法第246條1項前段:「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此為最常見之一般情形,如果標的非屬權利(例如是某物品、不動產),若陷於自始客觀不能,則契約皆為「無效」,買受人並可依247條請求信賴利益賠償(無法主張債務不履行,因為契約無效)。
2.當標的為「權利」:
依民法第350條前段:「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第353條:「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此為第246條之「例外規定」,若契約標的為「權利」,則即使自始客觀不能,契約仍為「有效」,買受人並可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權利!
?之所以有這樣的區分,是因為權利本身無體,當契約標的為「權利」時,買受人無法/難以事先確認該標的是否確實存在,故由出賣人承擔確保該權利存在之責(即「權利存在擔保」),如該權利自始客觀不能(不存在),則契約也不會因此無效,讓買受人可以主張債務不履行權利,請求履行利益損賠,以確保買受人權益。
而若標的並非權利,則買賣雙方於交易前本有各種方式可確認該標的是否確實存在(例如拿出來看看),則無特別保護買受人之必要,故為避免徒生無謂爭議,當有自始客觀不能的情況,直接使契約歸於無效,以確保交易之效率與公平性。
?結論:
當發生自始客觀不能,若契約標的為「權利」,則契約仍有效(第350條);若契約標的「非權利」,則契約無效(第246條)。
本題只有B選項的標的是權利,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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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5063
「惟鑑於買賣契約之有償性,並為保護善意之買受人,同法第三百五十條特設權利瑕疵擔保之規定。是以不存在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買賣標的物者,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得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行使權利,其買賣契約並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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