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將其所有之 A 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嗣後,乙因財務困窘,未能依約給付價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B)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行為效力未定
(C)甲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乙主張返還 A 屋,應經輔助人同意
(D)甲對乙提起民事訴訟,應經輔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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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09), C(379), D(57), E(0) #3288983

詳解 (共 5 筆)

#6185345
本題相似例題:出自「民法總則講座第二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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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8312

!!輔助人同意前都是效力未定!!

C選項錯誤是因為不是依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主張返還A屋,而應依據「所有物妨害除去請求權」主張塗銷登記才對。訴訟行為需輔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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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8456
甲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將其所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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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2007
民法第15-2條立法理由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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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9286

民法15-2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C選項決定的錯誤點在於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本身並非對不動產的處分
亦非訴訟行為(甲僅係對於乙為實體法上請求)
自不以經輔助人同意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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