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 1 月至 12 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B)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如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且有確實證據者,得考列丁等
(C)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 1 年,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D)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之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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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396), C(2635), D(189), E(0) #2796442

詳解 (共 8 筆)

#5201280

c 是另予考績

第3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如剛考上的新人)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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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3882

(C)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 1 年,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另予考績

專案考績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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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7585

(A)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
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 1 月至 12 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B)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
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如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且有確實證據者,得考列丁等。

(C)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
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 1 年,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者辦理之考績→另予考績。
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D)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之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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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7719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 (考績之區分)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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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3 條 公務人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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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4248
針對選項(D)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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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3397
(C) 專案考績 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 1 年,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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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670
第 3 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A)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C)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第 6 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B)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第 14 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D)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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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509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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