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公法上之消滅時效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對於行政契約之終止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公法上消滅時效制度採權利消滅主義,與民法上消滅時效之法律效果不同
(C)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享有請求權,如作成實現該請求權之行政處分,則時效中斷
(D)人民與行政機關間處於資訊的不對等關係,故人民對於行政機關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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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2), B(686), C(1031), D(252), E(0) #2796437

詳解 (共 10 筆)

#5456230
6關於公法上之消滅時效制度,下列敘述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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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1581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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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3205

關於行政契約調整及終止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行政程序法 146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政程序法 147 條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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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6999
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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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8924
行政程序法 第 135 條 (行政契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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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253
6 關於公法上之消滅時效制度,下列敘述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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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8576
(A)行政機關對於行政契約之終止權,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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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8492

我想行政契約應該是看有無146條(公益之重大危害)、147條(情勢變更) 才終止契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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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8662
(B)公法上消滅時效制度採權利消滅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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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2362
法條沒有規定行政契約終止權要在幾年內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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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469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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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1.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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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09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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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行政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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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84448
未解鎖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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