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公法上之消滅時效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對於行政契約之終止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公法上消滅時效制度採權利消滅主義,與民法上消滅時效之法律效果不同
(C)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享有請求權,如作成實現該請求權之行政處分,則時效中斷
(D)人民與行政機關間處於資訊的不對等關係,故人民對於行政機關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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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2), B(686), C(1031), D(252), E(0) #2796437
統計: A(1932), B(686), C(1031), D(252), E(0) #2796437
詳解 (共 10 筆)
#5391581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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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3205
關於行政契約調整及終止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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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6999
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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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8492
我想行政契約應該是看有無146條(公益之重大危害)、147條(情勢變更) 才終止契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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