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林小姐於民國 108 年 6 月自營養系畢業,至民國 114 年 5 月仍未通過營養師考試,她決定繼續於營養諮詢機構擔任營養顧問,在營養師指導下幫顧客進行營養評估與飲食指導。依據營養師法, 她和營養諮詢機構會受到的罰則為何?
(A)本人及雇主各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B)只有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C)只有雇主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D)不會受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92), B(39), C(41), D(38), E(0) #3136840

詳解 (共 4 筆)

#6022496

營養師法規定

罰鍰1-5萬:未領有執業執照/未加入公會
罰鍰3-15萬:未領有證書/未取得資格,使用營養師之名
罰鍰5-25萬:未領有證書/未取得資格,擅自執業

廢止營養師證書: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

16
0
#5955583
第 29 條            

(共 2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5915256
因為林小姐已經畢業超過5年且未取得營養師證照,所以就算有營養師指導下也屬於違法執行營養師業務。
9
0
#6282201
根據台灣的《營養師法》: 執業資格要求...
(共 35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32181
未解鎖
https://law.moj.gov....

(共 5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