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 50 人以上者所僱用的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1%,且不得少 於1人
(B)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之義務單位,如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僅需繳納差額補助費,即不會有其他不 利益之處分
(C)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等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之義務單位,無正當理由如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 礙者,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以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D)雇主進用全時工作之身心障礙員工,若其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並不計 入該雇主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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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42), C(58), D(137), E(0) #3189604

詳解 (共 3 筆)

#6008203
雇主進用全時工作之身心障礙員工,若其月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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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73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8 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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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642

如(B)無正當理由未足額進用之義務單位,(C)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得依身權法第96條第2款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不是繳錢就沒事,要有正當理由才可以不進用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9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令其停止提供服務,並限期改善,未停止服務或屆期未改善。
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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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5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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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8條 3.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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