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之懲戒屬於司法權
(B)於合理範圍內,公務員之懲戒得以法律規定由公務員之長官行使
(C)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
(D)公務人員對於懲處處分不服,得向懲戒法院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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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826), C(425), D(1638), E(0) #2939463
統計: A(254), B(826), C(425), D(1638), E(0) #2939463
詳解 (共 6 筆)
#5763445
懲戒才是向懲戒法院請求救濟
懲處處分不服的話應向公務員所服務之機關申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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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7917
no.491
公務人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 行為之制裁,此項懲戒為維持長官監督權所必要,自得視懲戒處分之性質 ,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長官為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 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其服公 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 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關於限制憲法第十八條所定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法 律固得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參照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 理由書),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則應具體明確而後可。
公務人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 行為之制裁,此項懲戒為維持長官監督權所必要,自得視懲戒處分之性質 ,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長官為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 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其服公 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 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關於限制憲法第十八條所定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法 律固得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參照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 理由書),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則應具體明確而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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