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人民納稅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租稅與特別公課之性質並無不同
(B)依租稅平等原則納稅義務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應負之稅捐
(C)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依法律即是租稅法定主義
(D)空氣污染防治費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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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5), B(77), C(222), D(126), E(0) #2939461
統計: A(2625), B(77), C(222), D(126), E(0) #2939461
詳解 (共 4 筆)
#5746142
特別公課因須具有對課徵群體共益性之本質,故對於個別義務人而言,特別公課與稅捐同屬對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無對價性或無對待給付性之金錢給付,均屬對人民財產權之侵害,準此,其課徵要件之法律保留密度,縱難以等同稅捐,本席認其中之重要要件仍應有相當程度之國會保留。
公課係涉及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而其中之特別公課,就個別義務人而言,與稅捐係同屬無對待給付性之金錢給付。然稅捐係國家為支應一般性公共事務之財政需求,對一般人民所課徵之金錢給付,並以統籌統支方式辦理,而屬國家之主要財政收入來源。至於特別公課,因其群體共益性等之特質,縱作為國家之財政工具,相對於稅捐,係應有補充性原則之適用。故而特別公課之課徵應有所節制,不宜任其肥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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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7908
稅捐係以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支出為目的,以一般國民為對象,課稅 構成要件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凡合乎要件者,一律由稅捐稽徵機關徵收, 並以之歸入公庫,其支出則按通常預算程序辦理;特別公課之性質雖與稅 捐有異,惟特別公課既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故其徵收目的、 對象、用途應由法律予以規定,其由法律授權命令訂定者,如授權符合具 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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