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16 歲之甲於騎車上學時,與正在送貨之某公司送貨員乙(30 歲)擦撞,並導致路人丙受傷。若 甲與乙均為違規駕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僅得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不得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B)甲為有識別能力人,故丙僅得向甲單獨請求損害賠償,不得向甲之父母求償
(C)我國並無僱傭人責任之規範,僱傭乙之公司不必負損害賠償責任
(D)甲與乙對丙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均須對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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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80), C(44), D(5339), E(0) #1898837

詳解 (共 8 筆)

#3082470
(A)丙僅得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不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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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0874

(A)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丙受傷了,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慰撫金

(B)187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有識別能力人,所以丙可以向向甲之父母求償

(C)188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D)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3號判決,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若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甲與乙均為違規駕駛,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均須對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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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4697

16 (限制行為人)之甲於騎車上學時,與正在送貨之某公司送貨員乙(30 歲)擦撞,並導致路人丙受傷。若 甲與乙均為違規駕駛,下列敘述何者確?

(A)丙僅得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不得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X,195

(B)甲為有識別能力人,故丙僅得向甲單獨請求損害賠償,不得向甲之父母求償(X,187有識別,甲及法代連帶)

(C)我國並無僱傭人責任之規範,僱傭乙之公司不必負損害賠償責任(X,487-1)

(D)甲與乙對丙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均須對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O,185)

 

 

487-1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

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

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民法193)、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慰撫金)。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187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187 III 衡平責任)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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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9524
民法195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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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532

民法第185條規定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其目的在於減輕被害人關於因果關係的舉證,並透過使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之規定,確保被害人的受償。實務上,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彼此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客觀上為被害人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換言之,只要數行為人之行為是造成損害之共同原因,數行為人即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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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036
(A)
民法 第195條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B)
民法 第187條1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C)
民法 第188條1項: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D)
民法 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共同侵權行為要件:
1. 數個行為人
2. 皆具備一般侵權行為要件
3. 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4. 須發生同一損害。

民法 第184條1項:一般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一般侵權行為要件:
1.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2.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損害他人利益
3. 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損害他人的權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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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2758

請問D為什麼對?因為甲和乙又不是認識或一起越好做此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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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985
(A) 丙僅得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不得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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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為有識別能力人,故丙僅得向甲單獨請求損害賠償,不得向甲之父母求償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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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我國並無僱傭人責任之規範,僱傭乙之公司不必負損害賠償責任
1.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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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與乙對丙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均須對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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