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有關使者之敘述,何者錯誤?
(A)使者係在傳達他人的意思表示
(B)使者得為無行為能力人
(C)身分行為不可藉使者傳達其意思表示
(D)使者未適時傳達的危險由表意人承擔
統計: A(73), B(1198), C(2102), D(384), E(0) #1898829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上並無使者這個名詞,其意義應近於傳達人或傳達機關。
又最高法院民事判例62年台上字第2413號要旨提到,使者所完成之意思表示,為本人之意思表示。使者僅為本人手足之延伸,使者自己之意思表示與本人無關,亦非代理人。
本題
(A)使者係在傳達他人的意思表示(例如送信)
(B)使者得為無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滿7歲之孩童送信)
(D)使者未適時傳達的危險由表意人承擔(本人指使未滿7歲之孩童送信,未適時送出信件的危險當然由本人承擔)
以上三選項均因使者僅為本人手足之延伸,非關使者自己之意思表示,因此均為正確。
(C)身分行為不可藉使者傳達其意思表示
身分行為原則上不得代理,但使者非代理人,僅為本人手足之延伸,已如上述。最高法院上開判例亦指出,使者所完成之意思表示為本人之意思表示。因此,以本人之意思表示為其身分行為,並無不可。
本人保證以上答案值得參考,其他本人寫過的答案亦值得參考。並且絕非抄襲三民輔考網頁、絕非單純剪貼法條,如以上述兩樣方式而得高讚數,我將立刻刪除答案,並公開道歉。另外,答案有誤請指正,本人虛心修正。
下列有關使者之敘述,何者錯誤?
(A)使者係在傳達他人的意思表示✔️
使者的功能就是作為「傳話筒」或「活的信件」,將表意人(他人)已經決定好的意思表示,原封不動地傳達給相對人。使者自己並不參與意思的決定。
(B)使者得為無行為能力人✔️
因為使者只是傳達工具,並不需要自己做出判斷或決定,所以即使是無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滿七歲的幼童)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要他們具有事實上傳達意思的能力(聽得懂指示並能轉述),就可以擔任使者。
(C)身分行為不可藉使者傳達其意思表示❌
- 使者只是傳達本人已經做出的決定。
- 例如,甲決定要解除婚約(身分行為),他可以寫好解除婚約的通知書(意思表示),然後請使者(例如朋友)將這封信送達給乙。在這個情況下,使者只是傳達了甲的決定,並未代替甲做決定。
- 因此,身分行為可以藉由使者傳達其意思表示(只要該行為本身不要求雙方必須同時、同地、親自為之,例如結婚登記)。
|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606號民事判例 (身分行為,原則上不得為代理,但可藉使者傳達其意思表示) 兩願離婚,固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惟夫或妻自行決定離婚之意思,而以他人為其意思之表示機關(使者),則與以他人為代理人使之決定法律行為之效果意思者不同,自非法所不許。 |
(D)使者未適時傳達的危險由表意人承擔✔️
使者是表意人所使用(選任)的傳達工具,屬於表意人可以控制的範圍。因此,如果使者傳達錯誤、傳達遲延(未適時傳達)或根本未傳達,所造成的不利益(危險),應由使用使者的表意人自行承擔。
身分行為不可以代理,但可以透過使者,傳達已作成之意思表示,所以答案(C)是錯的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第 103 條(代理行為之要件及效力)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