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有關使者之敘述,何者錯誤?
(A)使者係在傳達他人的意思表示
(B)使者得為無行為能力人
(C)身分行為不可藉使者傳達其意思表示
(D)使者未適時傳達的危險由表意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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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1198), C(2102), D(384), E(0) #1898829

詳解 (共 10 筆)

#3092997

民法上並無使者這個名詞,其意義應近於傳達人或傳達機關。

又最高法院民事判例62年台上字第2413號要旨提到,使者所完成之意思表示,為本人之意思表示。使者僅為本人手足之延伸,使者自己之意思表示與本人無關,亦非代理人。


本題

(A)使者係在傳達他人的意思表示(例如送信)

(B)使者得為無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滿7歲之孩童送信)

(D)使者未適時傳達的危險由表意人承擔(本人指使未滿7歲之孩童送信,未適時送出信件的危險當然由本人承擔)

以上三選項均因使者僅為本人手足之延伸,非關使者自己之意思表示,因此均為正確。


(C)身分行為不可藉使者傳達其意思表示

身分行為原則上不得代理,但使者非代理人,僅為本人手足之延伸,已如上述。最高法院上開判例亦指出,使者所完成之意思表示為本人之意思表示。因此,以本人之意思表示為其身分行為,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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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3305

下列有關使者之敘述,何者錯誤?

(A)使者係在傳達他人的意思表示✔️ 

使者的功能就是作為「傳話筒」或「活的信件」,將表意人(他人)已經決定好的意思表示,原封不動地傳達給相對人。使者自己並不參與意思的決定。


(B)使者得為無行為能力人✔️ 

因為使者只是傳達工具,並不需要自己做出判斷或決定,所以即使是無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滿七歲的幼童)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要他們具有事實上傳達意思的能力(聽得懂指示並能轉述),就可以擔任使者。


(C)身分行為不可藉使者傳達其意思表示❌ 

  1. 使者只是傳達本人已經做出的決定。
  2. 例如,甲決定要解除婚約(身分行為),他可以寫好解除婚約的通知書(意思表示),然後請使者(例如朋友)將這封信送達給乙。在這個情況下,使者只是傳達了甲的決定,並未代替甲做決定。
  3. 因此,身分行為可以藉由使者傳達其意思表示(只要該行為本身不要求雙方必須同時、同地、親自為之,例如結婚登記)。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606號民事判例 (身分行為,原則上不得為代理,但可藉使者傳達其意思表示)

兩願離婚,固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惟夫或妻自行決定離婚之意思,而以他人為其意思之表示機關(使者),則與以他人為代理人使之決定法律行為之效果意思者不同,自非法所不許。

(D)使者未適時傳達的危險由表意人承擔✔️ 

使者是表意人所使用(選任)的傳達工具,屬於表意人可以控制的範圍。因此,如果使者傳達錯誤、傳達遲延(未適時傳達)或根本未傳達,所造成的不利益(危險),應由使用使者的表意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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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0861

身分行為不可以代理,但可以透過使者,傳達已作成之意思表示,所以答案(C)是錯的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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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8087
「使者」是傳達或表示本人已決定之意思表示...
(共 1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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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4997
民法§103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
(共 3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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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9137
外交官員極為我國傳達給他國的使者 其聽命...
(共 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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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1251
民法第103條(代理行為之要件及效力) ...
(共 38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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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5053

第 103 條(代理行為之要件及效力)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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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0129
(A)(B)
使者之意義:
1. 傳達本人已決定之意思表示,在性質上為傳達機關。例如,送達書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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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表示本人已決定之意思表示。在性質上為表示機關。例如,代為傳言。
 
3. 使者僅為本人手足之延長,並不自己為意思表示,因此不必具有行為能力。即,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均得為使者或傳達人。
 

* (補充) 代理之意義
民法 第103條1項: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民法 第103條2項: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C)
身分行為不可代理者,可藉使者傳達其意思表示。
甲男欲與乙女訂婚,羞於表示,得由十六歲的幼妹傳達其訂婚的意思。
 
 
(D)
使者未適時傳達的危險由表意人承擔
 
民法 第88條1項: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民法 第88條2項: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民法 第89條: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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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9356
身份行為不可代理但可以透過使者傳達
例如離婚
有些人離婚是撕破臉的狀態誰也不想見誰
這時如又強迫雙方都需到現場辦理離婚
無意又使雙方想起不開心的事可能會再次引起雙方大吵
避免此事發生離婚是可以透過使者傳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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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09151
未解鎖
下列有關使者之敘述,何者錯誤?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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