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2000 年我國通過「安寧緩和條例」,2016 年公布「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公布 3 年後施行。屆時病人
可預立醫療決定,符合五種臨床狀況時可以選擇或拒絕醫療。關於病人自主權利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預立醫療決定可以撤回
(B)可透過選任醫療委任代理人執行自己的決定
(C)家屬不會因為了解病人心願,而減輕壓力,反而要提前面對死亡、選擇與醫療的有限性
(D)預立醫療決定等於拒絕任何形式的醫療,包括緩和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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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7), C(241), D(1108), E(0) #1751974
統計: A(26), B(47), C(241), D(1108), E(0) #1751974
詳解 (共 3 筆)
#2630535
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3 條
本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
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
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
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
。
三、預立醫療決定: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
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
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
四、意願人:指以書面方式為預立醫療決定之人。
五、醫療委任代理人: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
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之人。
六、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指病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
所進行之溝通過程,商討當病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
清楚表達意願時,對病人應提供之適當照護方式以及病人得接受或拒
絕之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七、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
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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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0684
第8條
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前項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人於第十四條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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