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憲法增修條文,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如何規定?
(A)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
(B)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C)應優先編列
(D)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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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30), C(3368), D(142), E(0) #131821
統計: A(151), B(30), C(3368), D(142), E(0) #131821
詳解 (共 5 筆)
#467557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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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179
(A)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
(B)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D)沒有規定
(A)(B)是憲法164條在還沒有增修前訂的(可參考釋字258.463)
後來增修後: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所以最好的解答是(C)應優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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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009
這題要注意提議的問是"增修條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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