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據藥師法,有關藥師執業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B)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C)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D)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二年為限;逾二年者,應辦理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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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27), C(104), D(2076), E(0) #3279151

詳解 (共 6 筆)

#6172630
藥師法 第 10 條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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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5057
(D) 藥師法-第 10 條 藥師停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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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3721
(D)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二年為限;逾二年者,應辦理歇業
藥師停業應該是以一年為限!超過一年就要辦歇業!
1.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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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其他選項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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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B) 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 7 條
1. 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2. 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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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第 7 條
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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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4931
藥師法 第7條
  1. 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2. 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3.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第二項藥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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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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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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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第10條
  1.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3. 藥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4. 藥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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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前人智慧 有違規告訴我我自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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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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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6582
藥師停業或歇業,須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發照主管機關備查
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註銷執業執照)
停業期間不得調配藥品、參與藥局或醫療機構的業務,亦不用接受值班義務(如日夜值班)
雖不能執行藥師職務,但可從事與藥學專業相關的學術研究、教學、撰寫論文或講座等工作,亦可從事非現場工作或休養、進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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