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據藥師法,有關藥師執業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B)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C)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D)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二年為限;逾二年者,應辦理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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