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劉藥師為基隆市社區藥局之執業藥師,假日要前往同縣市陽光護理機構支援藥事照護業務,他需事先向何單 位申請核准,才得以於執業處所外執行藥事照護業務?
(A)基隆市藥師公會
(B)基隆市政府
(C)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D)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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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1969), C(30), D(51), E(0) #3279149

詳解 (共 7 筆)

#6171695
報備支援: 需要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可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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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5038
同縣市:報請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核准 跨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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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687
【藥師法  第11條】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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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7421
藥師法 第 11 條1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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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4889
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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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1. 藥師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以下簡稱支援)者,應事先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2.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審理前項申請時,應考量申請人原執業處所之人力配置、業務執行、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
  3.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第一項申請後,其為越區者,並應副知支援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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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第3條 下一題考了
第 3 條
     執業於醫療機構或藥局之藥師,經事先報准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者,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1. 一、被支援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有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所定情形外,應已聘有至少一名專任藥師或藥劑生
  2. 支援者原執業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暫時停止藥師業務者外,應至少留有一名藥師或藥劑生於醫療機構或藥局執行業務
  3. 工作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其時數應加總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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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
  1. 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
  2.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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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3675
考試前我沒有讀到這個法條,但考試當下自己的思路是這樣:感覺報備支援蠻常發生的,不太可能去麻煩中央,所以(C)和(D)選項刪掉!
而剩(A)和(B)在選,其中感覺藥師公會不太會處理這種事,好像找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最合理,所以就選了B!
以下附上本題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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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藥師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以下簡稱支援)者,應事先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2.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審理前項申請時,應考量申請人原執業處所之人力配置、業務執行、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
3.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第一項申請後,其為越區者,並應副知支援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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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8573
考點考古:藥師業務、藥事照護、報准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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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984086
未解鎖
報備支援皆為事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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