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下列何者不是藥事法所稱製劑之分類?
(A)醫師處方藥品
(B)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C)固有成方製劑
(D)調製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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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63), C(76), D(2135), E(0) #3279145
統計: A(31), B(63), C(76), D(2135), E(0) #3279145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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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4264
補充我自己的記法好了
ㅤㅤ
大家都玩過接龍的吧
一開始先記住藥事然後開始接龍
藥事------事會聯想到事物
藥物------物會聯想到物品
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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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0904
依據**《藥事法》第 8 條規定:「本法所稱製劑**,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也就是說,所謂的「製劑」,指的是藥廠在符合 GMP 規範下大量製造、具有固定包裝與劑量,且領有「藥品許可證」的市售藥品成品。
同條法規明定,這些「製劑」依法只分為以下四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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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處方藥品(對應選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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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對應選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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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藥(分為甲類與乙類成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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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成方製劑(對應選項 C,通常指傳統中藥的固有方劑,如十全大補湯、六味地黃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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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調製藥品(❌ 非法定製劑分類,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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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與法規概念: 「調製藥品」通常指的是臨床實務上的**「調劑 (Compounding)」**產物。例如:病患吞嚥困難,藥師依照醫師處方,在藥局的調劑台上臨時將藥錠「磨粉」並分包;或是將兩種藥膏混合;又或是為新生兒配製特殊濃度的口服懸浮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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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這種藥品是針對「單一特定病人」的當下需求而臨時客製化調配出來的,它沒有經過藥廠的大規模量產,也沒有申請獨立的市售「藥品許可證」。因此,在《藥事法》的嚴格定義中,它屬於藥師的「調劑行為」結果,而不屬於法定的「製劑(Preparations)」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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