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關於偵查中辯護人之選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調查時,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其以提出委任書狀或口頭表示,均可
(B)犯罪嫌疑人不願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之未婚妻得違反其意思,獨立為其選任辯護人
(C)犯罪嫌疑人為原住民,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 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D)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為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司法警察應通 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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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61), C(1043), D(157), E(0) #3215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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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5343
第 30 條 1.選任辯護人,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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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6082
(D) 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為高等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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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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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6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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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一下
第 30 條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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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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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0131
A
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調查時,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其以提出委任書狀或口頭表示,均可
(以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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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犯罪嫌疑人不願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之未婚妻得違反其意思,獨立為其選任辯護人
(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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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為原住民,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 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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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為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司法警察應通 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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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強制辯護:
01.羈押審查程序
02.精神障礙心智缺陷
03.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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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5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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