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東光幼兒園招收30位四至六歲幼兒,男女生各半;園內有一間50平方公尺的室內活動室,盥洗室在室內活動室的隔壁,設置3個坐式大便器、1個小便器、3個水龍頭。依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東光幼兒園下列哪些設施設備符合規定?
甲、小便器的數量
乙、水龍頭的數量
丙、廁所設置的地點
丁、室內活動室的面積
(A) 甲、乙、丙
(B) 甲、乙、丁
(C) 甲、丙、丁
(D) 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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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1), B(99), C(42), D(183), E(0) #2936524

詳解 (共 4 筆)

#5516174
第 10 條 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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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5474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10條  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二、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

前項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包括室內活動室內之牆、柱、出入口淨空區等面積。

第一項室內活動室面積,得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方式為之。每人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

第24 條 每層樓至少應設一盥洗室;盥洗室(包括廁所)之衛生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幼兒使用之下列設備:

(一)大便器:以坐式為原則,其高度(包括座墊)為二十五公分(得正負加減四公分);採蹲式者,應在其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但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大便器旁應設置衛生紙架。

(二)小便器:高度不得逾三十公分,且不得採用無封水、無防臭之溝槽式小便設施。

(三)水龍頭:間距至少四十公分,並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三分之二以上應設置於盥洗室(包括廁所)內。水龍頭出水深度,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四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七公分。

(四)洗手臺: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五十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六十公分。洗手臺前應設置鏡子。

(五)淋浴設備:

1.每樓層至少一處盥洗室設置冷、溫水淋浴設備。

2.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每班均設盥洗室;盥洗室均設置冷、溫水淋浴設備。

3.二歲以上未滿三歲班級內盥洗室之淋浴設備,得計入每樓層盥洗室設置淋浴設備之數量。

(六)隔間設計:在兼顧幼兒隱私及安全之原則下,依下列規定辦理:

1.第一目、第二目及前目衛生設備,其雙側應以軟簾或小隔板,及前側應以門扇或門簾隔間,且不得裝鎖。但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其前側得不隔間。

2.隔間高度,不得逾一百二十公分。但淋浴設備設置於專供教職員工使用之廁所內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衛生設備之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一)大便器:男生每十五人一個;女生每十人一個。

(二)小便器:男生每十五人一個。

(三)水龍頭:每十人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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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6229
幼兒15人以下 室內活動室面積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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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937
甲、小便器的數量 -> 1:15 = 1:15
乙、水龍頭的數量 -> 1:10 = 3:30
丙、廁所設置的地點
丁、室內活動室的面積 -> 不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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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2. 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
盥洗室(包括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包括廁所),應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
  2. 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包括廁所)得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其採集中設置者,應避免位置偏僻、動線過長及通路無遮蔽。
  3. 每層樓至少設置一處教職員工使用之廁所;照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教保服務人員,其使用之廁所應併同幼兒盥洗室(包括廁所)設置。
  4. 設置清潔用具之清洗及儲藏空間。
  5. 注意通風、採光及防蟲,且地面應使用防滑材質,避免積水或排水不良。
每層樓至少應設一盥洗室;盥洗室(包括廁所)之衛生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符合幼兒使用之下列設備:
    1. 大便器:以坐式為原則,其高度(包括座墊)為二十五公分(得正負加減四公分);採蹲式者,應在其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但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大便器旁應設置衛生紙架。
    2. 小便器:高度不得逾三十公分,且不得採用無封水、無防臭之溝槽式小便設施。
    3. 水龍頭:間距至少四十公分,並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三分之二以上應設置於盥洗室(包括廁所)內。水龍頭出水深度,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四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七公分。
    4. 洗手臺: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五十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六十公分。洗手臺前應設置鏡子。
    5. 淋浴設備:
      1. 每樓層至少一處盥洗室設置冷、溫水淋浴設備。
      2.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每班均設盥洗室;盥洗室均設置冷、溫水淋浴設備。
      3.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班級內盥洗室之淋浴設備,得計入每樓層盥洗室設置淋浴設備之數量。
    6. 隔間設計:在兼顧幼兒隱私及安全之原則下,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第一目、第二目及前目衛生設備,其雙側應以軟簾或小隔板,及前側應以門扇或門簾隔間,且不得裝鎖。但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其前側得不隔間。
      2. 隔間高度,不得逾一百二十公分。但淋浴設備設置於專供教職員工使用之廁所內者,不在此限。
  2. 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衛生設備之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1. 大便器:男生每十五人一個;女生每十人一個。
    2. 小便器:男生每十五人一個。
    3. 水龍頭:每十人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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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905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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