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信用卡債權證券之發行架構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A)若債權屆期能完全清償完畢,超額利差的餘款會還給發行機構
(B)超額利差設計是為保護投資人承受應收帳款違約損失
(C)採用信託架構來擔任聯繫資金籌措者與投資者的管道
(D)出售者憑證通常持有人是信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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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 C(0), D(10), E(0) #3366478
統計: A(5), B(5), C(0), D(10), E(0) #3366478
詳解 (共 2 筆)
#7295745
在信用卡債權證券化架構中,出售者憑證(Seller's Certificate) 的持有人應為 「發行機構(創始機構,Originator)」,而非信託機構。
- 功能: 由於信用卡債權具有「循環撥帳」的特性,債權餘額會隨卡友刷卡與還款而變動。
- 機制: 發行機構將債權轉讓給信託後,會保留一部分權益(即出售者憑證),用以吸收債權總額變動產生的風險,並維持證券化資產池的穩定性。信託機構僅是受託管理這些資產的中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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