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住客標示「請勿打擾」已超過二十四小時,何者不是服務人員要求進入客房探視的理由
(A)防止住客 發生意外
(B)進行必要整理
(C)備品可能需要補充
(D)防止失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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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0), D(13), E(0) #2662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