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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辦理「108 年專案技工(測量助理)甄試」筆試試題-土地複丈101-175#77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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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辦理「108 年專案技工(測量助理)甄試」筆試試題-土地複丈101-175#77225 |
科目:
測量助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辦理「108 年專案技工(測量助理)甄試」筆試試題-土地複丈101-175#77225
年份:
108年
科目:
測量助理
110. 有關鑑界複丈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 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
(B)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 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
(C)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 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派 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D)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 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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