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非屬於債權讓與?
(A)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清償後,得承受債權人之權利向他債務人代位求償
(B)不動產買受人承擔設定於該不動產之抵押權及債務
(C)以遺囑將其對債務人之債權,贈與受遺贈人
(D)債權人透過票據貼現取得融通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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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29), C(26), D(115), E(0) #3481290
統計: A(51), B(129), C(26), D(115), E(0) #3481290
詳解 (共 4 筆)
#6611116
債權讓與
民法第 295 條第1項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債務承擔
民法第 300 條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民法第 301 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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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909
- (A) 連帶債務人向他債務人代位求償 ❌:屬於債權讓與(法定讓與)。
根據 民法第 281 條第 2 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自其免責時起,就其分擔部分,承受債權人之權利。這在法律上被視為債權的「法定移轉」。 - (B) 不動產買受人承擔抵押權及債務 ⭕:非屬債權讓與,而是「債務承擔」。
這涉及的是債務人主體的變更(由買受人接手原本的欠債),屬於 民法第 300 條 以下關於「債務承擔」的範疇,而非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 (C) 以遺囑將債權贈與受遺贈人 ❌:屬於債權讓與(遺贈讓與)。
遺囑人將其對第三人的債權作為遺贈標的,在法律性質上是債權人(遺囑人)處分其權利,將債權由原債權人移轉給受遺贈人,屬於債權讓與的一種形式。 - (D) 債權人透過票據貼現取得融通資金 ❌:屬於債權讓與(票據權利讓與)。
票據貼現是指持票人(債權人)在票據到期前,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以取得現金。這本質上是將票據上所表彰的債權進行轉讓,屬於債權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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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527
民法§294:債權之讓與性
1.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2.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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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
將債權移轉予第三人,使第三人成為既有債之關係的債權人,亦即債之關係的內容不論質與量都沒有變動,只變更債之主體,由新債權人取代舊債權人。(來源:會計研究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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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貼現:
將還沒到期或無法兌現的支票,當作向銀行申請借貸的抵押品。又稱支票借款、票貼、貼現。(來源:Money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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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清償的債務人成為其餘連帶債務人的新債權人。
B:買受人成為新的債務人,原債權人不變。
C:受遺贈人成為新債權人。
D:金融機構將代替原票據持有者成為新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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