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非屬於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所定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
(A)須有違法之行為
(B)須為執行職務之行為
(C)須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D)該條所稱公務員僅限於經銓敘領有俸給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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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1), B(103), C(139), D(7362), E(0) #797543
統計: A(611), B(103), C(139), D(7362), E(0) #797543
詳解 (共 7 筆)
#1044527
國賠法第2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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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462
國賠法所規定的公務員
是最廣YEE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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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113
那"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也叫違法嗎?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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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343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之行為=違法行為....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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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5067
國賠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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