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戶籍登記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沒有更正,導致相對人遲誤救濟,則如自處分書送達後 2 年內相對人有聲明不服,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B)戶籍登記事項有自始無效之事由,則應為廢止之登記,且廢止登記後,戶政事務所應通知本人
(C)經法院裁判確定之離婚登記,戶政事務所可以不催告而逕行為之
(D)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只要更正登記即可,毋庸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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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136), C(144), D(892), E(0) #1624569
統計: A(177), B(136), C(144), D(892), E(0) #1624569
詳解 (共 7 筆)
#4330556
12 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戶籍登記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沒有更正,導致相對人遲誤救濟,則如自處分書送達後 2 年內相對人有聲明不服,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B)戶籍登記事項有自始無效之事由,則應為廢止之登記,且廢止登記後,戶政事務所應通知本人→戶籍法第23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C)經法院裁判確定之離婚登記,戶政事務所可以不催告而逕行為之→戶籍法第48-2條規定,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D)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只要更正登記即可,毋庸撤銷登記→戶籍法第22條: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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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4406
(C)
戶籍法48-2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第九項、經法院裁判確定、調節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離婚登記為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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