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得申請定居
(B)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C)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60 歲以上、12 歲以下者,得申請定居
(D)其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法定未經延期之居留期間最長為 3 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2), B(45), C(1621), D(197), E(0) #2129102

詳解 (共 4 筆)

#3745876

(C)70歲以上.12歲以下

21
0
#4109917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第16條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C)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A)

第17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B)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D),期滿得申請延期。

20
0
#3900712

兩岸條例17條(D)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9
0
#3717629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大...
(共 4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