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述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存有如下關係:A 公司持有 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四十,甲為 A 公司 持有 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十二,而 B 公司持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三十;B 公司 設置董事 5 人,C 公司設置董事 9 人,B、C 兩公司之董事有 4 人相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公司為 B 公司之控制公司
(B) A 公司為 C 公司之控制公司
(C) A 公司與 B 公司為相互投資公司
(D) B 公司與 C 公司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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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2), C(65), D(51), E(0) #2438963

詳解 (共 3 筆)

#5016794

(A)A公司自己持股40%+甲為A公司持股12%=52%>50%-->A公司為B公司之控制公司

   *1.公司法第369條之二第一項: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它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額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2.公司法第369條之十一:計算本章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下列各款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一、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二、第三人為該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三、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B)A公司與C公司之間並無關連。

(C)A公司持有B公司超過1/3股份(52%>33%),但B公司持有A公司股份未超過1/3(30%<33%)-->A公司與 B公司非為相互投資公司。

    *公司法第369條之九第一項: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

(D)B公司與C公司之董事有4/9相同,未達半數-->B公司與 C公司非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1.公司法第369條之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控制與從屬關係:

        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2.關於董事席次之計算標準,依照經濟部見解,應以較高席次為分母計算。 [經88商字第88219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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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0735
A公司自身與人頭甲已經持有B公司52% ...
(共 16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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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6646
第 369-3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
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可知B.C兩公司非為控制從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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