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
(A)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規定對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B)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規定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
(C)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D)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7 條規定,選舉訴訟以二審終結,且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統計: A(655), B(267), C(1577), D(289), E(0) #1708261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第 663 號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釋字第 569 號
爭點:禁對與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者自訴之解釋判例違憲?
重新再看一次! 白話解釋
配偶偷吃而法律限制你們上法庭(自訴),是因為怕影響你們的和睦(立法形成自由)
但是還是真的要告還是可以呀! 不會限制告! 所以訴訟權沒有受到侵害!
回小丸子 ,(B)選項有「釋字667號」解釋過
解釋字號:釋字第 667 號
解釋日期: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解 釋 文:
訴願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部分,尚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大概當時行訴法第73條並未定有第3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之條文,自大法官解釋後始修正之。
釋字第 663 號
爭點: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對公同共有人一人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違憲?
解釋文: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擷取重點:
人民立場:未收到處分書,然後被處以滯納金,根本不知道處分怎麼來得及反應不服呢?!(實際上的機關盲點)
機關立場:人那麼多,不是每個人都能夠通知,如果沒設立管理人,更難一個一個通知!(實務上的困難)
考量-先保護權利(正當法律程序),再想其他的方式!
釋字第 663 號
解釋爭點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對公同共有人一人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違憲?
解釋文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人民之財產權、訴願及訴訟權,為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保障。核定稅捐通知書之送達,不僅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亦攸關人民得否知悉其內容,並對其不服而提起行政爭訟之權利。人民之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根據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權循國家依法所設之程序,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此程序性基本權之具體內容,應由立法機關制定合乎正當法律程序之相關法律,始得實現。而相關程序規範是否正當,除考量憲法有無特別規定及所涉基本權之種類外,尚須視案件涉及之事物領域、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認定(本院釋字第四五九號、第六一0號、第六三九號解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