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司法院釋字第 228 號解釋認定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合憲,主要係根據
下列何種理由?
(A)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未 逾越立法裁量範圍
(B)因為各種訴訟法均設有再審制度
(C)避免人民捨棄上訴與再審制度,一味尋求國家賠償,將導致國家無法負擔
(D)由國家賠償法院重審原判決,將紊亂審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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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3), B(177), C(791), D(141), E(0) #2910550
統計: A(2113), B(177), C(791), D(141), E(0) #2910550
詳解 (共 4 筆)
#5487079
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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