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地方立法機關召集會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議會之定期會,每次會期不得超過 60 日
(B)縣議會之定期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
(C)直轄市議會之臨時會,每次會期不得超過 10 日
(D)縣議會因繼續審議總預算而延長會期之定期會,得安排議程對官員進行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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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77), C(1104), D(99), E(0) #3035705
統計: A(95), B(77), C(1104), D(99), E(0) #3035705
詳解 (共 5 筆)
#5817207
(D)地制法34 Ⅱ:
......延長之會期,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十日,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不得超過五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延長之會期,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十日,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不得超過五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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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1048
(A) 直轄市議會之定期會,每次會期不得超過 60 日---70日
(B) 縣議會之定期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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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657
(A)、(B)、(C)、(D) 地制34條
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依下列規定: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70日
定期會每6個月開會一次
臨時會之召開➡️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10日
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之會期,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10日,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不得超過5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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