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本案尚未繫屬者,兩造當事人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就訴訟標的成立協議時,該協議具有何效力?
(A)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B)僅具民法上和解之效力
(C)如依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D)不具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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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238), C(2095), D(148), E(0) #145576
統計: A(285), B(238), C(2095), D(148), E(0) #145576
詳解 (共 4 筆)
#212663
| 第 376-1 條 | 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 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 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 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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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662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62204491
本案已繫屬者指的就是某法院已經受理該案件的時候。
EX.
甲乙皆住台北,甲打算告乙叫乙還錢,而乙在台南有A屋一棟;為避免乙脫產,在告乙之前,甲可先向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即台南地院聲請假扣押A屋。
然後甲即可從容的向台北地院遞狀提告了。
而原則上在哪裡為聲請就要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故本例中若要撤銷假扣押的話,便要跑台南一趟。勞力又費時,所以才規定可向本案之繫屬法院,即台北地院為聲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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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435
尚未繫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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