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某甲係一名人口販運之被害人,其身分為兒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
可否報導或記載某甲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某甲身分的資訊?
(A)不得報導或記載
(B)依據「得到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承諾或同意,可以構成阻卻違法事由」的法理,如經某甲本人之「同意」之後,
即可報導或記載
(C)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時,即可報導或記載,但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始可為之,
以保障某甲之「隱私權」與「人格權」
(D)經承辦檢察官之上級檢察長同意許可後,即可報導或記載,且上述之許可,須以「書面」為之;某甲亦得針對
上述檢察長之許可處分,提起抗告與準抗告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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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二 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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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治法 第22條(被害人身份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