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之土地上為乙設有擔保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擔保丙 300 萬元之第二次
序普通抵押權,丙之債權先到清償期因而實行抵押權,由丁拍得該土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則上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由丙承受,但例外應塗銷
(B)原則上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應塗銷,但例外可由丁承受
(C)原則上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應由丁承受,但例外應塗銷
(D)原則上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應塗銷,但例外可由丙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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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46), C(70), D(29), E(0) #686713
統計: A(23), B(146), C(70), D(29), E(0) #686713
詳解 (共 6 筆)
#5077206
回復樓上,有可能。依據873規定,拍定人通常不會要接手債務,如果走拍賣程序通常會希望原始取得,消滅其他抵押權。
但是像是一棟價值5000萬的房子,你預期這裡有土地開發案,房子會在6個月內翻一倍,僅設定3000萬第一順位抵押權、100萬第二順位抵押權。前面抵押權3000萬還沒到期,後面100萬抵押權到期未清償而實施拍賣,你是拍定人,你就有可能想要承擔前面的抵押權,因為你可以跟3千萬債權人講好,我拍定3500萬,但你那個3千萬抵押權我承認,我就先不把3千萬給你,我也不需要跟銀行貸款,我只繳出400萬,就可以享受該房子翻倍的利益。
第 873 條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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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884
873-2 I,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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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649
立法理由
四、拍賣之不動產上存在之抵押權,原則上因拍賣而消滅;但拍定人或承受人聲明承受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未到期或未定期之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對當事人及拍定人俱屬有利,爰參照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增訂第三項規定,例外採承受主義,而無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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