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名下有 A 地,於 A 地上興建房屋 B,其內購置家具 C,並將房屋 B 出租予乙,約定每月房租新 臺幣 1 萬元。後甲因資金週轉緣故,將 B 房屋設定抵押權予丙銀行,並將剩餘的錢於 A 地另建具獨立出入口之車庫 D。今甲無法返還丙銀行借款,B 屋即將受拍賣。下列關於標的物是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之敘述,何者正確?
(A) A 地屬於獨立不動產,不為 B 抵押權效力所及
(B) B 房屋所收取之租金為天然孳息,且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C) C 家具雖為從物,但不會受抵押權效力所及
(D) D 車庫為附屬物,受抵押權之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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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9), C(15), D(27), E(0) #3664100
統計: A(86), B(9), C(15), D(27), E(0) #3664100
詳解 (共 3 筆)
#7327810
第 862 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第 69 條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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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62: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1~從物及從權利
1.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2.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3.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2.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3.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A:正確。
C:在抵押權之效力範圍內。
D:車庫為獨立附加建築,故不在抵押權效力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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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9: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1.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2.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2.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民法§864: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3~法定孳息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B:租金為法定孳息,且在抵押權的效力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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