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在大型賣場內,趁人不注意之機會,將已裝箱封妥每箱標價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盒裝義美餅乾
全部自箱內取出置於一旁,換裝高達 5 千元價值之洋菸後,仍將裝箱外表封妥回復原狀,搬至賣場
出口收銀處結帳。收銀人員見裝箱封口完好無缺,不知其中有異,仍依裝箱標價結帳而向甲收取 500
元後,將該箱物品交付甲取走,依實務見解,甲所犯何罪?
(A)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
(B)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C)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
(D)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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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29), C(456), D(284), E(0) #687977
統計: A(188), B(29), C(456), D(284), E(0) #687977
詳解 (共 8 筆)
#3397653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 :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施用欺罔手法,使收銀人員陷於錯誤,未經開箱查驗,將裝箱之高價洋菸誤認係低價之義美餅干,而以義美餅干裝箱標價計價,使甲詐取洋菸得逞,自係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至於甲支付義美餅干低價品之價額,無非係欺罔之手法,不影響詐欺取財罪之成立。
學說見解
詐欺罪屬於一種財產自損之犯罪,與其他財產犯罪之區隔在於被騙人自己為財產處分而造成財產損害之後果,且此處之財產處分屬於純粹事實概念,包含民法上的法律行為、事實行為與國家高權行為。且強調依照通說處分者必須具有處分意識,即對於物之持有支配關係之移轉必須有所認知。
本案中甲雖有以洋菸冒充餅乾而向乙傳遞不實的訊息,並使乙陷於錯誤,然乙並未認知到自己所移轉交付的是一箱洋菸,欠缺處分意識無處分行為,縱乙有財產損害甲亦不構成詐欺罪,而應成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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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9896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605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以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為要件,例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之類。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以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為要件,例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之類。
若詐得現實之財物, 即與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有別,應屬同條第1 項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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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0695
請問詐欺取財跟詐欺得利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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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4434
樓上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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