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下列有關比較法個別因素調整及試算價格求取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就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差異進行價格調整時,以差額法為原則
(B)就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差異進行價格調整時,以定性分析法為原則
(C)偏高或偏低檢討後試算價格間差距仍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D)偏高或偏低檢討後試算價格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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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14), C(60), D(2249), E(0) #1163489
統計: A(100), B(14), C(60), D(2249), E(0) #1163489
詳解 (共 5 筆)
#7312420
(A) 就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差異進行價格調整時,以差額法為原則
比較、分析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差異並就其中差異進行價格調整時,其調整以百分率法為原則,亦得以差額法調整,並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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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就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差異進行價格調整時,以定性分析法為原則
比較、分析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差異並就其中差異進行價格調整時,其調整以百分率法為原則,亦得以差額法調整,並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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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偏高或偏低檢討後試算價格間差距仍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D) 偏高或偏低檢討後試算價格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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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9296
不動產估技
§24:比較、分析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差異並就其中差異進行價格調整時,其調整以百分率法為原則,亦得以差額法調整,並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26 I: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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