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根據釋字第791號解釋,關於撤回通姦罪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之差別待遇,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 手段與立法目的間採實質關聯基準
(B)根據釋字第791號解釋,關於性自主權與個人人格有不可分離關係之限制規範,是否合於比例原則, 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基準
(C)根據釋字第767號解釋,關於社會補償之立法,採取中度之審查基準
(D)根據釋字第799號解釋,對性侵害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予以限制,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採嚴格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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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74), C(193), D(35), E(0) #2995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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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5 筆)
#5645996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67 號
系爭規定所謂「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係屬不確定法律概 念。「常見」、「可預期」之意義,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 尚非難以理解,而藥物「不良反應」於藥害救濟法第 3 條第 4 款亦已 有明確定義。又一般受規範者(即病人及其家屬)依系爭規定縱無法完全 確知其用藥行為是否符合請求藥害救濟之要件,惟應可合理期待其透過醫 師之告知義務(即醫療機構、醫師於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等告 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藥物可能之不良反應等, 醫療法第 81 條、醫師法第 12 條之 1 參照)、藥袋上標示或藥物仿單 上記載,就用藥之不良反應之可預期性、發生機會及請求藥害救濟之可能 性等,可以有合理程度之預見。另常見、可預期之意義,主管機關參照國 際歸類定義,將不良反應發生率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一者,定義為系爭規定 所稱之「常見」(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 100 年 10 月 7 日署授食字第 1001404505 號函參照);且前揭標準業經藥害救濟法第 15 條所定之藥 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所援用,於實務上已累積諸多案例可供參考。是其意義 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且 最終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綜上,系爭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不合 。 本院解釋對於社會政策立法,因其涉及國家資源之分配,向來採取較 寬鬆之審查基準(本院釋字第 485 號及第 571 號解釋參照)。關於藥 害救濟之給付對象、要件及不予救濟範圍之事項,屬社會政策立法,立法 者自得斟酌國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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