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等之申復,原主管機關認為無理由者,依下列何項程序處理?
(A)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卷證移送所轄高等行政法院
(B)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
(C)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六日內連同卷證移請訴願會審查
(D)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連同卷證移送行政執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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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5101), C(483), D(283), E(0) #1809346
統計: A(176), B(5101), C(483), D(283), E(0) #1809346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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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6 條 |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n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n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n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n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n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n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n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n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n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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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6297
集會遊行第16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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