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德國人甲持有效停留簽證入國,認識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乙,雙方結婚後甲欲申請居留許可。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必須先申請歸化,取得國籍後再申請居留
(B)無須任何條件都可以申請居留
(C)必須重新申請居留簽證
(D)須持停留期限在 60 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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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65), C(195), D(1074), E(0) #2052288

詳解 (共 3 筆)

#4205091

23 (外國人申請居留)


  1. 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
  • 限制不准延期
  • 其他限制之

有效簽證入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NIA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 一、配偶為現在在
  1. 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
  2. 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
  3. 經核准居留永久居留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 二、未滿20歲之外國人其直系親屬為現在在
  1. 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2. 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
  3. 經核准居留永久居留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 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11款工作


  • 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20USD),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 五、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 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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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1648
第 23 條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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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3192
補充外國人投資移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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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 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以上之本國就業機會滿三年。 二、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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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外國投資人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申辦居留簽證之作業規定」,投資金額20萬美元以上。 視個案審查需求而定。 於國內申請者,須加影印最近一次之來臺簽證頁及入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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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91877
未解鎖
入出國及移民法§23  1.持停留期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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