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台北市訂定之自治條例若牴觸憲法而無效者,應由下列何者予以函告無效?
(A)行政院
(B)立法院
(C)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D)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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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52), C(92), D(29), E(0) #133905
統計: A(223), B(52), C(92), D(29), E(0) #133905
詳解 (共 3 筆)
#150390
| 第 30 條 |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 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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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98
(C)台北縣中和市所訂定之自治條例若因牴觸法律而無效者,應由下列何者
函告無效?(A)行政院(B)中央各該主管機關(C)台北縣政府(D)內政部。 91年的試題 參考
直->院,縣->中央,鄉鎮市->縣, 同發布
函告無效?(A)行政院(B)中央各該主管機關(C)台北縣政府(D)內政部。 91年的試題 參考
直->院,縣->中央,鄉鎮市->縣, 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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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01
| 第 26 條 |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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