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文華汽車公司本月向裕隆汽車公司購2 輛小貨車,一輛準備供銷售,另一輛供公司送貨用,關於該兩輛
汽車之資產重估事宜,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皆帳列存貨,不可辦理資產重估
(B)皆帳列運輸設備,皆可辦理資產重估
(C)備供銷售者列存貨,供公司送貨用者列運輸設備,皆可辦理資產重估
(D)備供銷售者列存貨,不可辦理資產重估,供公司送貨用者列運輸設備,可辦理資產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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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0), C(210), D(1119), E(0) #1711516
統計: A(4), B(20), C(210), D(1119), E(0) #1711516
詳解 (共 2 筆)
#2986635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5條 :
營利事業重估資產之範圍,限於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與無形資產三類。
土地如有調整帳面價值之必要,應依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租用其他事業或個人之資產或已出售而尚未交付之資產,不論其資產本身或增添部分,均不得重估。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2條 :
六、固定資產:指所得稅法第五十條所稱之固定資產,包括建築物、裝修附屬設備及船舶、機械、工具、器具等項,以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列之細目。
七、遞耗資產:指所得稅法第五十九條所稱之遞耗資產,包括礦藏、森林、樹、油井等天然資源。
八、無形資產:指所得稅法第六十條所稱之無形資產,包括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項目。
存貨不應辦理重估價,應於期末採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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