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有關《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緊急拘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重大犯罪案件為限
(B)僅限於對犯罪嫌疑人實施
(C)僅限於情況急迫始得實施
(D)事後應向法院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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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56), C(1451), D(204), E(0) #3073494

詳解 (共 2 筆)

#5746609
X(A) 以重X大X犯罪案件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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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8669

第 88-1 條 緊急拘提(緊急拘捕、緊急逮捕)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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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5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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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 以重X大X犯罪案件為限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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