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甲、乙、丙三人共有 L 地,其應有部分為均等。
(A)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的全部, 均無使用收益之權
(B)甲得就其應有部分,為其債權人設定抵押權
(C)乙不得將其 應有部分售讓予第三人
(D)L 地的管理,應以全體共有人的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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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933), C(41), D(179), E(0) #816569

詳解 (共 5 筆)

#1883389
(B)第819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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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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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4524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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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9374
C乙可以受讓其應有部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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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7839

民法第818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民法第819: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民法第819: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民法第820: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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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5985
未解鎖
甲得就其應有部分,為其債權人設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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