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甲、乙、丙三人共有 L 地,其應有部分為均等。
(A)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的全部,
均無使用收益之權
(B)甲得就其應有部分,為其債權人設定抵押權
(C)乙不得將其
應有部分售讓予第三人
(D)L 地的管理,應以全體共有人的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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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933), C(41), D(179), E(0) #816569
統計: A(19), B(933), C(41), D(179), E(0) #816569
詳解 (共 5 筆)
#5867839
民法第818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民法第819: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民法第819: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民法第820: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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